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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具公信力的薪資仲裁制勞資雙方的共同期盼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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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即時熱搜[12月31日,二貸房貸],2019年,球員工會理事長周思齊提出薪資仲裁,這是繼2015年義大犀牛林其緯和林英傑的薪資事件後,睽違四年再度出現的薪資仲裁案例。 近年,球星在新賽季開打前尚未還未談妥合約,就投入春訓及熱身賽的例子屢見不鮮,而且隨著勞資雙方愈來愈難達成共識,案例數也逐年攀升,在 2016 年談約最晚完成的球隊是義大犀牛,當時球團對於陣中雙主砲高國輝和林益全的議約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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直至球員註冊日前夕才完成簽署。而在 2019 年 228 連假前夕,尚有 30 位球員與母球隊尚未達成簽約共識,人數已達新高。 在 2017 年賽季註冊截止日前一週,四隊都有未完成簽約者,直到 2/24 球員註冊日截止前,中信兄弟與富邦悍將都還有多位球員未完成簽約,乃至於聯盟進一步「解釋」規章,大致狀況是: 最終動用到不定存續合約的大絕招,球員也只能在合約未定的情況下先投入訓練和比賽,直到合約塵埃落定後再多退少補;但在運動經紀逐漸蓬勃發展的今日中職,未來勞資無法達成共識的案例只會多不會少,陷入僵局對勞資雙方而言都很麻煩,2017年甚至有多位國手是在尚未完成簽約的狀態下出征經典賽,很難不影響心情,用解釋規章來處理議約與註冊截止日的方式僅能治標,終非長久之道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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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個「客觀公正而有效率」的薪資仲裁制度,才是目前最迫切的需求。 可以發現一個有趣的現象,過去在草創期,資方不樂見走向仲裁的狀況,在如今的職棒生態也有改變,過去 2 年在碰到合約擺不平導致影響球隊規劃的時候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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甚至也有球團方認為:「職棒需要第三方仲裁制度」,2017 年 2 月 9 日的領隊會議,當時面臨註冊日在即,四隊都尚有球員未完成續約的狀況下,Lamigo 桃猿也提出「盼聯盟建立薪資仲裁制度」的想法,以便更有效率解決勞資議約僵局,因為談約曠日持久,對勞資雙方都沒好處,球員被影響的是春訓進度、球隊被影響的是新賽季的人事布局。 從當時的提議至今,一晃又過兩年,最終仍然回到原點—真正的薪資仲裁其實仍未完備。 這裡先岔出來看一下美國,大聯盟的薪資仲裁,是純粹的在商言商,議約碰到瓶頸決定走到仲裁這一步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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選手就有心理準備面對球團在仲裁時提出你的缺點,把你批評的一文不值,因為資方要爭取仲裁官的認同勢必要如此,而就如同選手及其經紀公司也要準備好把自己這個「商品」包裝好,將個人價值哄抬到最高,爭取仲裁官青睞,一切都是在商言商,這時候,把自己看成「標的商品」才是最專業的行為。 判決的結果無關是非,僅以仲裁官之專業去判定勞資雙方誰提出的價碼,最符合市場行情和「標的商品」價值。過程中的哄抬、批評,在結束仲裁後雙方都要像沒事人一樣繼續合作,因為這就是職業運動的專業運作模式。 薪資仲裁的核心價值,不只在於薪資受損才可提出,選手只要覺得薪資漲幅不符表現,在年資已達標準的情況下,都可提出仲裁,爭取更好的待遇。 2018年底,中職新聘5位仲裁委員,身分包括律師、會計師、法學教授、體育行政專業,停擺已久的仲裁委員會再度運作,然而聯盟規章中,對於薪資仲裁的條件及規範並不明確,同時對於仲裁結果是否具備法律效益?倘若球團或球員對於仲裁結果不服或不遵守,後續該如何處理?似乎仍有許多疑問尚待釐清。 大聯盟的薪資仲裁制度中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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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論是年資規範、Super2 的定義、提仲裁的資格、仲裁流程及仲裁委員的專業組成,都有明確規範;而且絕大部份球團和球員都知道仲裁是商業行為,仲裁過程的鬥法是在商言商,仲裁輸了,走出仲裁庭大家依然維持賓主合作,因為職棒本質即是「生意」,球員及其專業就是「商品」,球團希望用較低的成本購得球員使用權、球星也希望個人價值的售價能夠最大化,只要裁判機制夠公平、透明及具備法律效力,剩下的就是尊重仲裁官專業面及大聯盟制度面,無須考慮勞資雙方人情面的觀感問題,如斯具備公信力且效率的仲裁制,才是多以人治為本的臺灣職業運動最迫切需求的制度。 面對仲裁實例時需改制的要點 中職要建立常設且能真正解決問題的薪資仲裁,要點就是規定要明確,哪些年資的球員可以提仲裁?怎麼仲裁?誰來仲裁?仲裁後如何處置?仲裁結果強制性如何?如不遵守有無罰則?以上問題都需明文規定,仲裁委員名單更需經由聯盟、球團和工會代表共同討論,確定專業度和公正性,才能拍板決定,不然即使確立機制也將爭議不斷,無法徹底根治每年必定產生的議約僵局。 可取的是,在觀察到議約僵局案例逐年攀升的狀況下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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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盟、球團與球員工會,都更意識到薪資仲裁的必要性,現在需要做的,就是在實際案例的處理中,將所遇問題透過公正、客觀的立場,將制度做調整與修正,逐漸研擬出一套完整且具公信力的制度,因為只要薪資仲裁制度未臻完善的一日,議約僵局勢必每年重演,影響球員權益及球隊規劃。 此次周思齊領頭提起薪資仲裁,除了爭取球員端的權益外,更重大的意義將在發掘現行仲裁制度與「真正薪資仲裁制」在實用上的落差,敦促聯盟在實作中修正,